|
2月26日,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,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,依法对袁某等3人犯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二案进行了公开的宣判,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。
刘某向被告人袁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,并约定月息0.08元。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利息,被告人袁某和李某等人于2016年10月17日晚对其进行非法拘禁,期间进行辱骂、殴打,并逼迫刘某将其房屋过户给他人,未果。被告人袁某、李某犯非法拘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2018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白色SUV汽车车载其他三人(均已判决)从豪门国际KTV停车场出来时,因和等车的朱某、陈某碰擦后,双方发生了争执。随后,杨某等人对朱某、陈某进行殴打并迫使陈某下跪。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,朱某左眼部损伤,损伤程度构成了轻微伤,陈某唇部创口,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,同时眼挫伤、鼻骨骨折、牙齿脱落、牙挫伤,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。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,念其主动投案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此次集中宣判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媒体记者、社区干部群众参加旁听,进一步壮大了专项斗争的声威,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。下一步,县法院将加大打击黑恶刑事犯罪案件力度,强化宣传意识,扩大宣传范围,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深入开展。
|
|